阳光晒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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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给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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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和科学技术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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水利局
统计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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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房和城乡建设局
博斯腾湖管理局
运管局
机关后勤
路政海事局
住房和城乡建设局
其他行政权力(10项)
行政处罚(147项)
行政给付(1项)
行政检查(5项)
行政许可(13项)
城市供水企业的供水水质达不盈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标准规定的;城市供水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;供水企业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;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,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;不具备自检能力的城市二次供水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,以及从事墒市供水深度净化处理的企业,未按规定将水样定期送检的;违反本规定,有危害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的其他行为的
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的;未按照分工履行城市公厕建设和维修管理义务的;影剧院、商店、饭店、车站等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,未按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进行新建、扩建或者改造的;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,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的;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,未进行改造或者重建,或者在拆除重建时未修建临时公厕的;将验收不合格的公厕交付使用的
(一)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,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、收运城市生活垃圾;(二)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、市、县人民政府建设(环境卫生)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;(三)清扫、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,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、复位,清理作业场地,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;(四)用于收集、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、船舶应当做到密闭、完好和整洁
(一)不得使用没有产品合格证、报废、改装的气瓶,超期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气瓶充装燃气;(二)不得用贮罐、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;(三)充装瓶装燃气,瓶内残液存量和充气量,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,充装后气瓶角阀进行塑封,并标明充装单位;(四)存放气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的规定;(五)配备或者委托符合安全运输要求的车辆运输瓶装燃气。(六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
一)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;(二)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;(三)安装、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;(四)擅自安装、改装、拆除户内 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;(五)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、储存燃气的(六)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;(七)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、维修人员的;(八)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、维修 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
燃气用户未遵守下列规定:(一)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燃气安全使用规则,正确使用燃气;(二)管道燃气用户应当使用与当地燃气相适配的燃气器具,不得安装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器具;(三)不得盗用或者转供燃气、损坏燃气设施;(四)不得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针线;(五)不得擅自拆卸、改装燃气设施,改换气瓶检验标志;(六)不得加热、倒灌瓶装燃气或者自行倾倒瓶内残液
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:(一)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、涂污;(二)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,擅自植树、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,或者倾倒含酸、碱、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、废液;(三)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、悬挂、设置宣传品、广告;(四)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、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;(五)擅自迁移、拆除、利用城市照明设施;(六)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
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
竣工验收备案
依法批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工的项目保证安全施工措施备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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